原标题:企业的那张资产负债表(下): 银行要穿透资产负债 实质认清真实财务风险 企业资产负债表负债栏里除了贷款、债券,还有其他负债,都需要分析它们的不同性质和风险。 再比如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栏。大多数企业家认为,权益就没有归还的问题。理论上是这样,实际情况则未必。在权益中除了企业资本金以外,还有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中有股市募集来的资金以及一些股权基金的投资。 如何看待这些权益资产?部分企业的IPO中存在基石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在股票定向增发中有定增对象。在实际募集过程中,部分企业实际上与一些投资者之间是有抽屉协议的,比如约定一定期限后要让投资者以某个价格退出。这就是明股实债,虽然是计入在权益中,但实际上是债务。一些股权基金,往往也是明股实债。从银行风险管理角度来讲,不能简单把这类明股实债看成是资本或权益。单纯的资产负债率,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实的负债情况。 再进一步,上市公司发行的是股票,企业拿到的是股本。但上市公司需要分红,股东需要股息回报。分红可以说是一个准债权。我们看到一些企业不断地维护股价、炒作股价,最后无以为继,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还这个“债”的缘故。这是一些热衷于资本市场运作的企业需要重新认识和思考的课题。银行在进行风险审查时,也不能简单地把这样的资金看作自有资金。 再说想到了资产负债表的另一边——资产。现在企业的资产投向,有了越来越多的品种和渠道。除了传统的原材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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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7 10: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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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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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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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变迁,见证国家进步。 税收立法提速、增值税税率下调、个税改革向综合计税迈出历史性第一步……2018年,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税制改革以攻坚之势不断向纵深挺进。 聆听时代的足音,税收收入从1978年的500多亿元到去年突破14万亿元,数字跨越的背后是激昂改革鼓点下的历史跨越。 利改税、分税制,税收制度建设迎来春天 北京税务博物馆内,一张张照片和税票记录着时光。 工商业税、货物税、盐税、关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牧业税……改革开放前,国家税收体系的初步建立,为新中国迅速恢复生产和开展建设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财政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受到重视。 198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获人大通过,税制改革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向前推进。而1983年到1984年的先后两次“利改税”,则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引领中国税制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历史性的一刻定格在1994年,那一年,分税制的引入开启国税地税分设的历史,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制,撤并和开征了一些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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